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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出台公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三部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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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3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针对“为什么要出台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加强质量监管的公告”等记者提问,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集中进行了回应。

图为3月30日,福建康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人赶制医用防护服。<a target='_blank'  data-cke-saved-href='http://www.chinanews.com/'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金川 摄

  图为3月30日,福建康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人赶制医用防护服。 中新社记者 张金川 摄

  以下为答问全文:

  一、在当前形势下,三部门为什么要出台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加强质量监管的公告?有什么考虑?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快速蔓延,许多国家面临疫情严峻挑战,我们对此感同身受。防疫无国界,抗击疫情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

  在习近平主席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经过全国人民艰苦努力,中国境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我们在继续做好国内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努力为国际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这既是回馈国际社会前期对中国抗疫的支持,也是积极支持全球抗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医疗物资质量安全,对相关产品实行严格管理。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尤为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药监局于3月31日发布公告,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如医疗物资出口中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惩处,绝不姑息,更好发挥医疗物资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希望国外采购方选择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产品的供应商,并在产品使用前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严格按照产品适用范围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如在采购和使用中出现有关问题,建议双方企业按商业化原则妥善协商解决。我们愿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医疗物资有序出口营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支持全球抗击疫情。

  二、如果医疗物资没有获得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根据公告规定,出口相关医疗物资应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说明的是,本公告中公布的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截至2020 年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将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如需查询请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

  三、公告出台后,海关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好医疗物资出口通关工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多个国家暴发。做好医疗物资出口工作,是积极支持有关国家抗击疫情、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引导国内有资质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切实维护医疗物资出口市场秩序,树立良好形象。为推动工作的落实,海关总署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强化医疗物资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口医疗物资合格企业名单,依法监管验放;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厉打击出口侵权医疗器械、口罩等防疫商品的违法行为;支持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填报相关证明;提高查验作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此外,海关还积极通过12360海关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有资质的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据统计,3月1日以来,全国共验放出口口罩、防护服等主要防控物资27.7亿件,价值62.9亿元人民币。

  四、在《公告》发布后,企业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在《公告》发布前,企业申报出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红外体温计时,可不提供随附单证,海关无监管证件口岸验核要求,审核时如有需要再提交发票、装箱清单等单证。